一、委托代理权限分为几种
委托代理权限在诉讼中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般授权允许诉讼代理人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
2.特别授权则涉及更为重要的诉讼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因此需要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代理人的种类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包括:
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是符合一定执业条件,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的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事人的工作人员,如果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些公民在得到相关推荐后,也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委托代理人的资质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重要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如果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从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经过相关使领馆的证明。
4.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普通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他人的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
这是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充分理解和处理与诉讼相关的复杂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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