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不举不等于包庇犯罪
1.在了解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没有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这种行为被称为知情不举。
2.虽然知情不举与包庇犯罪在表面上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知情不举并不符合包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不会构成包庇罪。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要构成包庇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3.主体要件:包庇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包庇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三、包庇罪的处罚标准
1.包庇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4.对于包庇罪的追诉时效,也存在中断的情况,即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以上是对包庇罪相关问题的解答。在了解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没有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属于知情不举,不会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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