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主要包括正当评论、合法行为和受害人同意。
1.正当评论。
(1)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2)这种评论必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目的。
2.合法行为。
(2)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某些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名誉,但由于其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义务,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评价,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评价等。
3.受害人同意。
(1)是指如果受害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事先同意他人为某行为,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
(2)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明示的,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应在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范围内。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仍构成名誉侵权。
二、合法行为抗辩
合法行为抗辩是指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评价等;
2.被告的行为符合道德义务,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评价等。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被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原告的名誉,但由于其行为是合法的或符合道德义务的,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三、受害人的同意抗辩
受害人的同意抗辩是指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行为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1.这种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明示的,并且被告的行为应在原告事先同意的范围内。
2.如果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原告同意的范围,或者原告的同意是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作出的,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3.受害人的同意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名誉侵权行为,例如恶意诽谤等严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即使受害人事先同意,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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