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1.已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先登记。
2.这种登记在房屋预售中尤为常见,购房者可以对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将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抵押。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将不发生物权效力。
4.若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九十日)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将失效。
二、法律根据与物权效力
1.以我国《民法典》为例,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相互独立,均可引起债权变动。
3.问题的焦点在于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4.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为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排除后来发生的与预告登记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预告登记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三、预告登记的特点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是在不动产物权已经完成的状态下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2.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3.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因此,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共同构成了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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