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一系列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税务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仅对部分税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仅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查税务行政案件时,主要关注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涉及行为的适当性。同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强调税务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此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处置,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和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分别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在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仅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税务行政案件时,主要关注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涉及行为的适当性,且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还有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和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分别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在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而民事诉讼则适用民事诉讼法。
(2)审理期限也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一审期限一般为6个月,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则为3个月。
(3)举证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举证说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发的,这些纠纷主要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中。
(2)不属于这一过程中的纠纷,如行政机关与建筑公司或贸易公司之间的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3.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相对人应先咨询律师意见,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有问题,行政相对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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