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1.医疗伤残鉴定工作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
2.若有必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还可以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更为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
4.当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争议双方提交所需的鉴定材料。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1)医方需首先确认医患关系的存在,并确认该关系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2)在举证期限内,医方应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并承担证明其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责任。
2.患方举证责任:
(1)患方需承担证明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的举证责任。
(2)患方的律师应首先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然后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
(3)在举证前,患方应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避免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病情复杂时,患方可保留相应的诉权。
(4)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三、医疗争议病历处理
1.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2.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保管,且可以是复印件。
3.在怀疑医疗事故时,至少应有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出现。若治疗过程中出现超出预料的情况,但得到了弥补且未留下不良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要正式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这通常涉及向当地卫健委申请,并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医学会一般不会受理单方面的申请,因此申请时医患双方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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