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有权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了诊疗行为;
2.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
3.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
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当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时,医疗机构同样可以免责;
3.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种免责情形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不配合诊疗的免责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情形,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规范,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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