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病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所针对的疾病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
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且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急慢性肾脏疾病;
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9.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0.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
11.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2.五官伤病后的严重功能障碍等。
这些疾病都需经过规范治疗,但未见好转,严重影响罪犯的身心健康,属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
二、监外执行病种简述
监外执行所涵盖的病种繁多,包括各类传染病、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等。这些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影响其日常生活和服刑能力。例如:
1.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艾滋病等,不仅危害罪犯自身健康,还可能对监狱内的其他人员构成威胁。
2.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可能导致罪犯无法正常参与服刑活动,甚至危及生命。
三、监外执行法律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身患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疾病,可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1.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诊断,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和相关部门仍需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其利用监外执行的机会逃避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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