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滞纳金和违约金虽然都是对某种行为或未履行义务的经济制裁,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场景。
1.滞纳金主要存在于行政法律体系中。
(1)它是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2)滞纳金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是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违约金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
(1)它是因为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
(2)违约金主要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是合同双方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维护各自权益而事先约定的经济制裁措施。
(3)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和损失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二、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规定
《民法典》对于违约金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应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民法典》允许合同当事人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为了防止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不公平现象,《民法典》还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或减少。
4.《民法典》还规定了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债务的关系。即当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其债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执行和违约责任的全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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