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有没有权利不让看孩子
在离婚之后,双方都有权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进行参与,尽管可能有一方并不直接抚养孩子。
离婚后的双方都没有权利完全阻止对方看望孩子。这种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身份的一种固有权利。
二、探视权的性质和依据
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产生。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了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所明确赋予的权利。
2.探视权还是一种法定权。
(1)国家法律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父母的探望权得到合法行使。
(2)也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以确保非直接抚养方能够顺利行使探望权。
三、实施探视权的限制条件
1.虽然探视权是父母的固有权利,但其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这是因为探望权的设立初衷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的。
(2)在行使探望权时,必须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不能对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2.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进行。
(1)探望权人应当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裁决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来行使探望权。
(2)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3.值得注意的是,探视权是单向性的,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
(2)未成年子女本身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
(3)如果未成年子女希望见到不直接抚养他的父母,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希望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是允许的,但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保障其权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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