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涵盖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两大方面。
1.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着眼于教养与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与正常成长。
2.对于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则旨在保障其个人安全与社会安全,并努力促进其恢复健康。
3.在财产监护方面,监护人需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表其进行法律行为。
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若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应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使用或处分财产。
5.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设置了相应的限制或禁止规定。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监护人通常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不履行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一旦归属于某一方,该方就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责任。
如果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未尽到保护教养的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那么未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本人均有权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被监护人受侵害对策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处理未成年人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财产损失,应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相当于未成年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全部金额;
2.对于人身损害,仅赔偿由此形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
3.对于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除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承担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在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还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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