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
2.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军人离婚,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需特别考虑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财产性质。
二、个人与共同财产界定
1.在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需要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也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然而,住房补贴并非完全属于个人财产,而是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取得或应取得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界定共同财产时,还需考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这些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割时,需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则是将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进行均分得出的数额。
三、一次性费用分割原则
1.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原则进行计算。
这种分割方式旨在确保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时能够公平地分享到这部分财产。
2.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还有哪些特殊情况?更多问题法律快车为你解答,快来关注我们,一起了解法律知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