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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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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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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清偿抵充包括约定抵充、清偿人指定抵充及法定抵充。其中,法定抵充在缺乏约定和指定时尤为重要,遵循先到期先清偿、无担保或少担保先清偿、负担重先清偿的原则。

  一、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清偿抵充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约定抵充。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当当事人之间没有就清偿抵充进行约定时,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

  3.法定抵充。在既没有约定也没有清偿人指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清偿抵充的顺序和原则。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

  (1)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二、约定抵充及指定

  在清偿抵充的过程中,约定抵充和清偿人指定的抵充是两种重要的方式。

  1.约定抵充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双方可以就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2.当当事人之间没有就清偿抵充进行约定时,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

  三、法定抵充原则

  法定抵充原则是在既没有约定也没有清偿人指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清偿抵充顺序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抵充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如果债务人未作指定,则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3.如果数项债务均到期,则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4.如果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则应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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