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回避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鉴定人回避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人的行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回避制度。
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3.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二、鉴定人回避的条件
鉴定人回避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
2.如果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也应当回避。
3.如果鉴定人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角色,也应回避。
4.如果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那么鉴定人也应当回避。
三、回避申请与处理程序
回避申请与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3.对于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而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则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申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
4.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对于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如果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或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本机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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