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在相处过程中都应相互尊重,避免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行为。
2.当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建立了实质性的抚养关系后,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抚养、赡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收养与继承
1.在收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在收养过程中,他们可以不受一些特定的法律限制,如年龄差距、生育能力等。
这种收养关系的建立,将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紧密。
2.在继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在继父母去世后,他们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继子女将不再享有继承权。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解除权利义务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继子女的年龄,二是双方关系的恶化程度。
1.当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这是因为未成年继子女需要得到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2.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
这是因为尽管双方关系已经解除,但基于道德和法律的考量,成年继子女仍应对曾经抚养过自己的继父母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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