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
(1)医疗事故的加害人仅限于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的加害人则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
(2)这意味着,非法的医疗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害,只能归类为医疗损害,而非医疗事故。
2.两者的损害后果也有明显不同。
(1)医疗事故主要损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可能附带财产权损害。
(2)医疗损害则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可能涉及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从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来看:
(1)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2)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层面则更为复杂,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这种主观层面的差异,也进一步区分了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二、医疗事故医疗费标准
医疗事故的医疗费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的,且需凭据支付。
1.这一费用并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若结案后患者确实需要继续治疗,其费用将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
(1)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其中医疗费作为重要的一项,其计算方式和支付标准均得到了明确。
(2)条例还规定了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其他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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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学会受理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对严格。
1.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会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这一步骤是确保鉴定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
2.当事人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这些材料将成为鉴定的重要依据,帮助专家组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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