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多个方面。
1.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对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的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堆放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还对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以及对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的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对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这一规定要求施工人和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情况
物件损害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的损害等。
这些情况均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此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
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过程中,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同时,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除其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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