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代位权,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并非所有权利都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以下是一些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1.非财产性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
2.那些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同样不能被代位行使。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等。
3.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4.一些不得扣押的权利,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同样不能被代位行使。
二、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法院的管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1.根据一般原则,受理代位权案件的法院应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2.从实际操作和便利性的角度考虑,以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便于债权人明确管辖法院。
(2)若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若代位权不成立,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成立,则便于法院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
三、不属于代位权的权利说明
在理解代位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哪些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范畴。
1.非财产性权利因其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直接关联且依赖于权利人的主观意愿,不属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同样不属于代位权范畴,因为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判断。
3.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被代位行使。
4.一些涉及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扣押的权利同样不属于代位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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