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与荣誉权区别是什么
1.名誉权与荣誉权在主体上的差异。
(1)名誉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任何特定条件的限制,每个自然人、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荣誉权则不然,它并非每个人都拥有,而是基于公民个人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具有专属性。
2.两者在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1)名誉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即享有,伴随人的一生,且不会因任何行为或事件而自然丧失,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认定。
(2)荣誉权则必须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贡献,获得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认可后才能取得,并且如果被授予者存在严重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其荣誉权也有可能被剥夺。
3.名誉权和荣誉权虽然有所区别,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名誉权还是荣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关系
尽管名誉权与荣誉权在主体、取得和丧失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在保护客体和与财产权的关系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1.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都与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有关。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一般、总体性评价。
(2)荣誉则是基于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授予的赞美称号。
2.虽然名誉权和荣誉权不是财产权,但它们都与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公民的名誉权或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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