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绰号侵犯他人什么权利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起绰号往往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一种重要权利——名誉权。
1.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起绰号,特别是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的绰号,无疑是对他人名誉的一种直接侵犯。
3.它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形象,进而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二、民法典保护名誉权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
1.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中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民法典还规定了名誉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为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1)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是上述方式的混合。
(2)侮辱行为直接针对他人的名誉进行攻击,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是侵犯名誉权的典型行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1)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2)诽谤行为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新闻单位在报道过程中,如果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1)新闻单位在报道时应当客观准确,避免失实报道。
(2)如果因报道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新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动或被动提供新闻材料导致名誉受损。在新闻报道中,如果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如果在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则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起绰号看似小事,实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你还知道哪些行为可能侵犯名誉权吗?法律快车为你提供更多法律资讯,让我们共同维护每个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