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才算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根据法律规定,要构成侵犯名誉权,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侮辱、诽谤等,这些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且具有违法性。
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尤其是在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的目的时。
2.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名誉确实受到了损害,并可能因此产生财产损失。
(1)名誉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其认定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根据社会评价的变化来判断。
(2)财产损失则包括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但由于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其认定往往需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名誉权侵权赔偿权益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情绪困扰等非物质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2.财产损害赔偿则针对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这些损失应全部由侵权人赔偿,包括受害人因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在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工作的性质、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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