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成立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市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一文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报送分支名单
1.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
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2.通过及时报送和出具这些证明,有助于确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财务和业务关系得到明确和规范。
三、二级分支登记和汇总预缴
1.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分支机构的身份和地位得到合法确认,以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总。
2.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还应根据规定,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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