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通常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1.对于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通常适用于一般性的行政行为。
2.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有两个选择,一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应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5.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在特殊情况下,如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办理部门
行政复议的办理部门主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级别来确定。
1.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办理部门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等。
2.在特殊情况下,如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途径,即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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