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内容真实、正当行使权利以及正当舆论监督。当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这通常可以作为免除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内容真实这一抗辩事由则不能适用。
二、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
1.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需要具备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具体而言,正当行使权利的情形包括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
3.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以及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也都可以视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4.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或者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正当舆论监督的限度
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
1.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2.因为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度。
3.需要注意的是,正当舆论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舆论监督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者缺乏事实依据,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报道和评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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