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谁所有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1.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而非个人。
2.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可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这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指的是在该村集体拥有户籍的家庭成员。
二、户内成员认定标准
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时,户内成员的认定是一个关键步骤。
1.一般而言,用地审批表上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被视为户内成员。这些成员包括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而加入或离开家庭的个体。
2.户内成员的增减并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性质,即宅基地使用权仍由户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
3.在户内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三、特殊情形权属认定
在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关注。
1.如果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并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建房,那么房屋权属的认定就需要考虑相互之间的约定和贡献程度。
(1)如果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根据是否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以及是否对所建房产有贡献来确定房屋权属。
2.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非由户内家庭成员建造,那么房屋权属的认定就需要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来处理。
3.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或无法从事家庭劳动的情况,他们在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问题上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1)未成年人基于抚养关系,其居住权可以得到保障。
(2)老年人只要能从事家庭劳动并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被视为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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