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属于什么法律
继承权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公民在死亡后其财产的转移和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1.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意味着每个自然人都具备在法定条件下继承他人财产的法律资格。
2.继承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当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继承权开始实现,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3.从法律属性上来看,继承权属于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1)在民法体系中,继承权是物权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到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
(2)继承权也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因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
二、继承权的类型与条件
继承权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这种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并不直接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特征,它直接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实现继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具有继承能力等。
2.如果存在遗嘱,还需要遵守遗嘱的规定。
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权利,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法定事由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会产生以下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1)这意味着一旦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无论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接受这一事实,都将无法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的丧失是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剥夺,因此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1)在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下,继承权的丧失不仅影响继承人本人,还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
(2)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发生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情况,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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