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民事诉讼的二审阶段,关于司法鉴定的申请问题,确实存在许多当事人的疑问。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二审阶段确实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对于二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具体期限,该规定及相关的通知并未明确说明。
二、二审重新鉴定情形
关于二审阶段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两种:
1.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情形,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2.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情形,当事人则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三、二审提供新证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需提供新的证据,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则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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