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期间可以申请鉴定吗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确实可以申请鉴定。这一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明确。
尽管《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对于二审期间的鉴定申请,特别是重新鉴定的申请,却并没有直接的时限要求。
这并不意味着二审期间可以随意申请鉴定,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二审鉴定申请时限
虽然《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包括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则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二审重新鉴定条件
在二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情形,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情形,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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