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有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通常,破产制度更多地是应用于企业法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情形。
1.企业破产是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2.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特定地区的试点改革,如深圳经济特区,已经开始探索并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
二、个人破产申请具体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在中国部分地区,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申请的具体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不符合要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能申请;
2.申请人需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还需满足在深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连续满三十六个月的条件。
个人申请破产的原因主要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包括:
1.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
三、破产中管理人的职责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这些职责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