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伪造证据如何处理案件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伪造证据以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具体而言:
1.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书,并可能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若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此处原文表述有误,已予纠正。此处理旨在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防止伪造证据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当影响。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需遵循一定要求。
1.对于书证,原则上应提供原件,若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
2.对于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应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3.提供特定类型的书证(如报表、图纸等)时,应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4.被告在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类笔录时,应确保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多样,包括书证、物证等八大类,且需经法庭审查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告虽可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其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两者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则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两者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等;而行政处分则仅有警告、记过等六种形式。
4.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且救济途径亦有所区别。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则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特定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