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有没有第三人撤销
行政诉讼中确实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参加诉讼但因原裁判结果受到不利影响的第三人。
1.当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这种诉讼的提起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原裁判的错误性。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若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人,他们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管辖法院,即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以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专业性。
2.法院将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这包括审查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原因、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以及该错误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等。
(1)若撤销理由成立,法院将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重新作出裁判,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若撤销理由不成立,则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视为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撤销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人必须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知道原诉会损害其利益且有能力参加诉讼而故意不参加的,将无权提起撤销之诉。
2.第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已损害其民事权益。
这类错误可能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原裁判所涉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或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等。
3.第三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一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相一致,旨在确保诉讼的时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