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是哪个单位受理
面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单位问题,受害人或申请人有多种选择:
1.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若该行为由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当事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满时,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对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等,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涉及几个特定领域。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方可诉讼,或直接申请国务院裁决。
2.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时,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不服复议决定方可起诉。
3.纳税争议也需遵循“先缴后议”原则,即先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前置复议程序,促进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先行解决,减少司法资源占用,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