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属于什么诉讼
起诉离婚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1.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如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争议时,通常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此类案件主要处理的是夫妻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此被归类为民事案件。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原则
1.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方便被告应诉,同时也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和案件的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你,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可能会发生变化,以适应不同的诉讼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告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此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离开住所地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管辖:
(1)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双方均为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对于华侨离婚案件,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若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则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若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