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和书面证据的区别
书证与书面证据在表面上看来似乎相近,但实际上存在明确的界限。
1.书证,顾名思义,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通过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制作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
2.而书面证据这一概念,在严格意义上,更偏向于对证据表现形式的一种描述,即证据以书面形式存在。
3.在司法实践中,书面证据可能包括书证、书面证言等多种形式。
因此,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特指那些直接以书面形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而书面证据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涵盖了所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类型。
二、书证与证人证言有何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书证与证人证言在证据类型上各具特色,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的形成与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相关,是案件事实的自然产物;而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陈述,可能受到个人认知、记忆等因素的影响。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不易被篡改;而证人证言,尤其是口头证言,可能因时间推移、环境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3.从法律后果上看,书证若存在不真实情况,主要影响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而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则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诉讼中,书证与证人证言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
三、书证审查的注意事项
在审查书证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核实书证是否为原件,以及是否存在伪造或变造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证原则上应为原件,副本或复制件需经核实无误或鉴定证明真实后方可使用。
2.审查书证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等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关注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书证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建完整的案件事实。
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书证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应深入调查核实,力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