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都有哪些称呼
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涵盖了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具体而言:
1.这包括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由此延伸出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2.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通过收养关系或再婚关系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虽无直接血缘,但在法律上享有与直系血亲同等的地位。
这些关系中的称呼,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等,均属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称呼范畴。
二、直系与旁系血亲的定义
1.直系血亲,顾名思义,是指具有垂直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存在出生关系的亲属。这种关系是直接且连续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2.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是指向上追溯,双方源于同一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
这类亲属之间虽无直接血缘联系,但血缘关系相对较近,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3.无论是直系还是旁系血亲,都可能因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三、拟制血亲与通常血亲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拟制血亲与通常血亲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形成方式和关系的可变性。
1.通常血亲是基于出生等自然事实而存在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
2.而拟制血亲则是基于收养、再婚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成立的,其关系并非基于自然血缘,而是法律拟制的结果。
因此,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因构成该关系的特定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如收养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再婚的结束(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等,都将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