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区别
1.仲裁规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或者由国际组织制定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选性。它属于一种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约定和修改。
2.仲裁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适用不依赖于当事人的选择,而是自动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仲裁协议缺失或无效:如没有仲裁协议,或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2.程序违法: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3.证据问题: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4.仲裁员行为不端: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裁定撤销。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指的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包括了三个核心原则:
1.纠纷的双方必须是民事主体;
2.争议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的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