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1.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处理原则主要基于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即民事诉讼立法并未将被告主体适格作为受理条件明确规定。
2.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对被告的应诉资格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只要原告所明确的被告存在,即可认定满足“明确的被告”这一立案条件。
3.至于该被告是否为真正的责任主体,则需要在实体审理阶段,结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经实体审理发现被告并非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法院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要区别在于起诉权的归属及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处理。
1.原告主体不适格,意味着原告本身并不具备就某一案件提起诉讼的资格,因此,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法院就会通过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从程序上终止该案件的诉讼进程。
2.而被告主体不适格,则是在案件已经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通过法院的实体判断得出的结论。
此时,虽然原告有起诉权,但由于所诉被告并非真正的责任主体,因此,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三、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诉求
被告不适格时,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这一处理原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审理流程与实体判断相结合的结果。
1.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的行使属于原告,而被告是否适格则是法院在实体审理阶段需要审查的问题。
因此,即使被告不适格,也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的起诉权,更不能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就通过驳回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2.相反,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通过实体审理查明事实,判断原告所诉被告是否确实与案件无关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作出是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