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当事人相同:这是指后诉的原告必须是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也必须是前诉的被告。如果诉讼地位发生变化,如原告变为被告或反之,则不构成重复诉讼。
2.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重复诉讼的情境中,后诉与前诉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必须完全一致。
3.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完全相同;二是后诉的诉讼请求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法律快车提醒,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即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复起诉判断标准有哪些例外?
在一般情况下,符合上述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重复起诉,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这一规定是对重复起诉一般标准的例外,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断重复起诉时,仍将原因事实或客观事实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即使后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上有所重合,但如果裁判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当事人仍有权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三、新事实出现能否再次起诉?
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生了新的事实,当事人是可以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
1.这里的新事实,应当是指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能够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事实。
2.如果新事实确实存在且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法院将依法受理并重新审理该案。
这样做既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