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是什么时候开始用
1.不动产权证的使用始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即2015年3月1日。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10类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的开始。
2.在此之前,各地可能存在着房产证或其他形式的产权证明,但自该条例实施后,不动产权证作为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不动产权证的功能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不动产权证首先实现了其主导价值,即服务于市场经济。它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明晰的产权基础,有助于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
2.法律凭证: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它证明了权利人对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反腐败功能:虽然反腐败并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但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不容忽视。通过登记不动产信息,有助于监督权力的使用,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4.信息透明:不动产权证的推广使用,使得不动产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三、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1.性质不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而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定凭证。
2.内容不同:房产证的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等信息。
不动产权证则除了包含房产证的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使得信息更加全面和详细。
3.版本不同:房产证有单一版本,而不动产权证有多个版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等。
4.发证机关不同: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而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