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和行人相撞谁的责任
电动车与行人相撞时,责任的判定依据是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电动自行车撞汽车谁担责
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时,责任的判定同样依据双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
法律快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1.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若事故损失是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同时鼓励各方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