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一套房产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俩共育有二子一女,儿女均已成年并结婚生子。2001年,丈夫死亡,2007年,妻子想把房产过户给小儿子,便以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为名,与小儿子和女儿共同作为原告,大儿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小儿子与女儿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大儿子想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妻子却以低于应有的补偿给付给大儿子,最后因意见达不成统一,又牵扯出丈夫与前妻有五个子女的事实,妻子随即撤诉。此事便一直拖到今日。 请问:(1)如果在丈夫死后二十年后,妻子想把房产过户给小儿子,是否可以?大儿子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2)如果大儿子想取得应有的权利,应该怎么办?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此法条怎么理解?二年、二十年怎么认定? 在此案例中,继承权纠纷的起始时间怎么认定?在丈夫死后超过二十年,大儿子是否就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2011-09-18 23:2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房产未分割,继承未开始,不计算诉讼时效。自你母亲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或别人时,开始计算时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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