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鲍毅律师您好:我是在1998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一国有企业工作。今年也就是2011年9月这家企业实行了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规定,分老职工和新职工(1998年9月30日以前来的认同为老职工,1998年9月30日以后来的认同为新职工),新老职工之间差三级工资,这家企业现在无论是在职的退休的还是以各种原因离开这家企业的职工都给补发了三级差工资(也就是1998年9月30日以前来的)。我是1998年9月30日以后来的就没有补发。这家企业这样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吗?我有权利要回这三级差吗?

2011-11-02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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