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老居民区(80年代的),09年来个物业,与各户居民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协议”,对不交物业费的,就在公告了姓名楼门房间号。(事先没有告知) 一,这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二,怎样维权?? 另:北京市建委的个行规中说的是“业委会公示欠物业费的业主姓名”,没有说物业公司公示,没说公示住址。

2011-12-22 20:36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感谢光临并信任李慧生律师网站。应当认定是侵犯了个人隐私个个人秘密。可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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