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2001年8月在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单位在2003年才帮我们签了一间劳务公司签订每两年签一次每次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至(例2010年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到了2011年12月28日用人企业要我们改签另外一间劳务公司附加一份解除之前劳务公司协议书,那时候公司说和之前的劳务公司待遇一样赶着要我们都签!附加了一份解除协议书说之前那间劳务公司不作任何经济赔偿!那时候给我们签的合同和协议书没盖公章没有任何签名,只叫我们签名就行了到时候盖了章再给我们一份。过了两个月还没拿到已签的合同。我想问3个问题 1转签合同不补偿合法吗?2没盖章的合同和协议书我们签了合法吗?3我们签了这样的合同和协议书过了2个月可以去劳动保障局仲裁吗?劳烦大律师帮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2012-02-28 21:5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务公司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你们又签了解除协议书,一般情况下是自愿签订的,是有效的,但是,你说的情况有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依法可以申请撤销。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来电。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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