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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签定一份为缔结婚姻的协议,男方当事人为婚约为女方付出很多其中物力财力数值不菲,然 后女方反悔不与男方结婚,请问当事人的婚姻协议效力问题该怎样定性

2012-03-02 21:1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凡是以结婚为目的缔结的婚姻协议并给付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首饰、其他贵重物品,而平时双方的相互赠与则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民事案由规定》,该案由属于“婚约财产纠纷”,通俗的讲是返还彩礼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作出了规范。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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