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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其父(黄*)生前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将其房产由黄武继承,黄*于2007年去世,黄武在继承父房产时与黄文(哥哥)发生纠纷,诉致法院,庭审间代书人李某,张某(2见证人)共三人都出庭证明黄*表示将其房产由黄武继承。2008年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房产由黄武继承。2011年黄武与张芳(2见证人的表侄女)结婚,请问这样他们(2见证人)的证明还有用吗。可以申请重审吗

2013-01-07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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