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在Xⅹ单位Xx部门已工作了九年多,而现在单位将我调到另外一个部门的不同岗位,我不愿意去的情况下,单位强行要求我去,如不去要么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但合同有一个补充条款是这样的。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x部门ⅹX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和要求是:(一)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乙方表现及工作能力,对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如果乙方无故或故意怠工,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或者表现,以及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对乙方岗位或者职务相应进行调整,且薪酬待遇也随岗位或者职务变化相应调整。合同变更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三)若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到甲方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则甲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在下述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1、集团各公司各部门之间;2、集团公司与各分、子公司、学院之间;3、学院与各分、子公司之间。 请廖律师帮忙分析:1、他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呢? 2、他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3、我应该怎样做? 谢谢!

2012-10-30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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