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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8年由表兄郑**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到温州市中院1992年3月18日以(1991)民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诉争房屋归本人所有,并明确“此案终审判决”时止。由此本人根据温州市中院的判决及国家总体经济发展,大兴土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及根本装修改造,使其从温州市中院判决时的不足10.4万元的价值,到温州市中院以(2009)浙温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书,改判上述房屋为共有时止,陡增到1133.6325万元。由于温州市中院长达近20年的错误判决,致使本人大量投入使诉争房屋增值部分最终无法归本人所有。其间的本人投入即增值部分系本人受温州市中院误导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以理以法本人的上述损失都应由温州市中院承担。为此,依照中国共 *** 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实际利益、为民执政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依照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理应由温州市中院赔偿。请律师指教。谢谢!!! 受害人:郑爱琴 手机:18958858182

2012-10-31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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