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律师;我是2002年3月份来上海X公司并已连续工作满10年了,但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之间换过2个劳务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合同是2008年3月份(5年期间),现在合同马上就满了,我提出要跟X公司签订合同;但X公司称可以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之前的工龄不算(相当于买断了),而且只补偿2008~2012年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的),我认为2002年~2008年的工龄也应该算。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有一个临时性原则,我认为虽然我之前不是跟X公司签订合同的,但我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也符合规定。该公司在10年的期间内没有组织我们进行过体检,我们是24小时驻勤,8小时工作制。 想请问一下律师,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分感谢您

2013-03-12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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