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岳父是**职专离休教师,至今未享受过政府福利分房,现租房居住。碑林区教育局数年前以改善辖区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为借口,以出让小雁塔附近的一块教学(国家无偿划拨)用地的使用权为代价,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免费获得乐南路碑林区乐居场小学附近的一块生活用地,用于建设所谓的“碑林区教师新村”。 该所谓的“碑林区教师新村”已于三年前落成,住房总数280套。区教育局至今仍拒绝向辖区任何一位教师分房,却于两年前将其中39套住房作为“贡品”进献给碑林区政府;碑林区政府随后又将该39套住房作为“犒赏”分配给该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辖区其他国家干部,就是没有包括我岳父在内的辖区中小学教师的份。 我岳父母及家人多次到区教育局申诉、恳请无果,区教育局可能以为奇货可居,多次出尔反尔;依《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向区政府申诉,区政府又推诿给教育局自处,如此往复。于是去年12月,我以我个人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由其保存的上述三十多套住房的分配信息,包括受房人姓名、单位、是否已享受政府福利分房待遇等,区政府拒绝答复,只是象以前一样将材料转给了区教育局“酌处”。 因区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我于今年一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非利害关系人未受理;于是我又依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诉和复议,还向市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至今未获答复)。省政府复议处官员来电称很同情,并建议我委请律师出面谈。 请问您有兴趣、有时间接受我的委托吗?从地图上看,贵律师楼离区政府不远,查证很方便。 劳动节快乐!

2013-05-20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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